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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360号

张葆寅与刘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葆寅;刘红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360号原告张葆寅,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被告刘红华,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张葆寅诉被告刘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葆寅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葆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葆寅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葆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忠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