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360号原告张葆寅,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被告刘红华,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张葆寅诉被告刘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葆寅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葆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葆寅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葆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忠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