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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850号

田向阳诉郭振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850号原告田×,女,1972年7月1日出生。被告郭×,男,1971年5月7日出生。

原告田×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田×与郭×于2011年4月18日京山东省利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由于被告的问题产生矛盾,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恶语伤人。被告还多次动手打原告,打完后不道歉还长期冷战、分局,家庭冷暴力,被告也始终没有要小孩的愿望,原告非常失望。从结婚至今,被告共打过原告三次,共离家出走3次。一年来,原告先后给被告打过几次电话,被告都没有接。时至今日,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与前妻所生子女由被告抚养;3.被告离家出走后所欠债务原告不予承担;4.结婚所购置家具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田×曾于2015年11月6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于2015年12月1日经该院裁定撤回起诉。现田×于2016年1月1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的法定期限,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故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齐婵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志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