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和俪鸿,女,1973年3月31日生,纳西族,城镇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执行人骆玲,女,1970年4月5日生,满族,城镇居民,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现住广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俪鸿与被执行人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被执行人骆玲共有的位于文山市××镇××路鹏群山庄(司法小区)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被执行人骆玲在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及股份分红本院已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广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余光武
审 判 员 钱 广
代理
审判员 梁桂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家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