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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21号

应志强、张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志强,张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应志强,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张聪,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聪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