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朱洪波,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上诉人商毅因与被上诉人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商毅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丽娟
代理
审判员 马志星
代理
审判员 卢瑞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