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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执73号

刘衍康与陈晓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衍康,陈晓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衍康,男。被执行人陈晓旭(曾用名陈镜祥),男。上列申请执行人刘衍康与被执行人陈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晓旭存款人民币4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建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