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潭中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申湘生,女,汉族,1953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宝马路以北1号九华服务大楼9楼909室。法定代表人张剑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申湘生与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辖区内,且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已有众多涉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为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指定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加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恢字第17号(原案号为【2013】潭中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申湘生与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肖 俊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