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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999号

原告陈某芬诉被告李某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芬,李某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999号

原告:陈某芬,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标,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

原告陈某芬诉被告李某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柯 磊

审 判 员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