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家渡。被执行人殷夕会。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申请殷夕会银行卡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 磊
审判员 韩战平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