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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25号

韩小兰、韩德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小兰,韩德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兰,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黄山市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韩德春,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权利人为韩小兰、韩德春的坐落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广场3幢4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