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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532号

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梅国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梅国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东亚角洞水库。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

委托代理人:姚纪宁,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国兰,女,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乔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国兰、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50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惠州白鹭湖旅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许锦环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浩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