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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622号之一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小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小青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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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622号之一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法定代表人温春生,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小青,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赣0730民初6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何小青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小青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  赖晓龙

审判员  陈连保代审���员刘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