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622号之一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法定代表人温春生,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小青,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赣0730民初6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何小青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小青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 赖晓龙
审判员 陈连保代审���员刘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