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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605号

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605号原告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洋底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6229907-9。法定代表人陈秋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卫东,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丰乐村,组织机构代码:70534013-6。法定代表人林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纠纷,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锌钢护栏施工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协调不成的,由守约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本案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未按合同要求的工程进度完工、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第三条要求,被告才是守约方。况且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动产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原告公司一方,因此原告主张以其作为守约方确定本院管辖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由守约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属约定不明,守约方公司所在地不是特定为龙文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集闽建材(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而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漳州市芗城晓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林源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