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328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泗丫新村*座101。法定代表人陈文辉。委托代理人苏叶聘,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敏,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麦洪。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27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2016)粤0705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7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永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