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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保509号

杨仕辉、谷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仕辉;谷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保509号

申请人:杨仕辉,男,1978年6月14日生,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谷志刚,男,1977年4月10日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杨仕辉诉被申请人谷志刚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按要求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谷志刚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蒲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