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保509号
申请人:杨仕辉,男,1978年6月14日生,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谷志刚,男,1977年4月10日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杨仕辉诉被申请人谷志刚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按要求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谷志刚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蒲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