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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300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刘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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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38号。

法定代表人:彭赞平。

被执行人:刘媛媛,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刘媛媛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6488.5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媛媛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具体冻结、扣划的帐户、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