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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5294号

王宏、林静与胡敏梅、李召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4-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宏,林静,胡敏梅,李召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5294号原告王宏,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原告林静,女,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敏梅,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李召锋,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原告林静诉被告胡敏梅、被告李召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原告林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原告林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9元(原告王宏、原告林静已预付),原告王宏、原告林静共同负担人民币4,829.5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宏、原告林静人民币4,829.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王宏、原告林静已预付),由原告王宏、原告林静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严 奇

审 判 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