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871号原告安太新,男,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尚伦胜,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王得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太新与被告尚伦胜、王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得荣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号房产予以查封。原告以其与王进菊共同所有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得荣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号车库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安太新提供的担保财产(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XX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