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31民初400号
原告:昆明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68925-7
负责人:李忠良住所地:禄丰县。委托代理人刘家斌,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系该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艳,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禄丰县。
原告昆明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诉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以被告王艳已交清其起诉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化粪池清掏粪,违约金部分原告公司自愿放弃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由原告天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晓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绍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