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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兰执字第3978号

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李云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李云星,王守江,周东光,武洪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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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兰执字第397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负责人宋广厦,主任。被执行人李云星,男,1973年9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守江,男,1975年10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周东光,男,1981年9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武洪锐,男,1983年3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2008)临兰山证执字��141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守江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