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999号
原告:陈小芬,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标,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
原告陈小芬诉被告李永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柯 磊
审 判 员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