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243号原告邹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华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