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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243号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243号原告邹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华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