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文化西路4号6002室。法定代表人胡雅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玉。原审被告任建国。
上诉人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红玉、原审被告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浩
代理
审判员 包文炯
代理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