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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商初字第604号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忠、王立民、王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11-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忠;王立民;王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招商初字第604号 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春,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群,该社职工。 被告杨永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王立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王秀芬,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永忠、王立民、王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郝爱敏

人民陪审员  刘登江

人民陪审员  王进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