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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1131号

王某某诉雒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8-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雒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雒某某,男,现年60岁左右。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雒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雒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对雒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孝廉

审 判 员 :李高超

人民陪审员 : 李 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许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