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雒某某,男,现年60岁左右。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雒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雒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对雒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孝廉
审 判 员 :李高超
人民陪审员 : 李 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许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