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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字第69-1号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书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书亭,王曼玲,赵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公,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岗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赵书亭,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曼玲,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赵德生,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书亭、王曼玲、赵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书亭、王曼玲、赵德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