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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民初285号

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285号原告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应美,该公司经理。被告龙兴平,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丽江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云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昌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