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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1680号

陈世英与郑东东、黄亚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英,郑东东,黄亚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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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680号申请执行人陈世英,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郑东东,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黄亚英,女,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陈世英与被执行人郑东东、黄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认:

一、被告郑东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陈世英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黄亚英对郑东东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郑东东、黄亚英负担。因郑东东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世英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网签在潍坊市寒亭区泰祥东街2309号宝地泰祥府2号楼2-6房屋。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明执行员 沈卜铭执行员 钱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