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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321号

谢志桂与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21号原告谢某,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12054711l。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冰。

原告谢某诉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苏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