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21号原告谢某,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12054711l。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冰。
原告谢某诉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苏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