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60号申请人李桂珍,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城镇居民,住武定县。申请人方建祥,男,1953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城镇居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李曾学,男,1966年5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农民。被执行人武定劲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民慧桥路桥头1号。组织机构代码57980675—8。法定代表人李金松,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定劲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民慧路桥头1号。组织机构代码57980675-8。法定代表人李金松,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李桂珍申请执行李曾学、武定劲源商贸有限公司,武定劲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1,014,029.78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武定劲源商贸有限公司已给付执行款3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每年给付执行款300,000元至全部付清,因本案执行款在本次执行期限内难以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