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62号被执行人罗续文,男,1972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匡九凤,女,1971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续文、匡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执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续文、匡九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续文、匡九凤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017元,本院于2015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01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罗续文、匡九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2014)泰执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陈 娟
审判员 :陈孝军
审判员 : 刘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张 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