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黎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与被执行人袁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黎明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