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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159号之一

云露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海南省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露;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露,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闫聪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露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云露支付预付工程款29362.2元、违约金26297.8元(违约金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工费30227.4元的0.1%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即2015年12月13日止,共计870天)、鉴定费2000元,以及本院案件受理费949元、执行费788元,并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未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据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琼9002执1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在海南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账户(开户名:海南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琼海金融支行;账号:2675********)内的质量保证金5万元,扣划到本院执行代管款统一账户。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云露同意本院在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将余款划付给其指定的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已经扣划至本院的5万元,应在扣除本院案件受理费949元、执行费788元后,将余款48263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云露指定的账户(开户名:云露;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海甸支行;账号:62166678000********),用于偿还鉴定费2000元、违约金2629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6元(从2015年12月14起按未还工程款29362.2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2016年4月8日,共116天,总计596元)及部分工程款19369.2元。划付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9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4月9日起按未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从被执行人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代管款统一账户的执行款50000元中分别划拨949元、788元到海南省财政厅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开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XXX),用于缴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二、从被执行人海南鑫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代管款统一账户的执行款50000元中划拨48263元至申请执行人云露指定的账户(开户名:云露;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海甸支行;账号:62166678000********),用于偿还债务。 三、终结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