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672号
原告:叶军峰,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李安然,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叶军峰诉被告李安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安然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须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将本案遂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
经审理认定,2013年间,原告叶军峰应被告李安然的要求,为其多次制作各类相册,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定作费。2013年1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李安然欠叶军峰相册制作费28000元,每周一付2000元,直至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安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军峰定作费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安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晓锋
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
人民陪审员 戴雪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