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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55号

杨洪武、吴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洪武,吴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武,男,傣族,生于1980年10月24日,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杨洪武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