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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7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军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7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军伟,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军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军

审 判 员  王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喇 睿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蓓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