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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76号

刘德学与杨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10-10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学。被执行人杨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德学申请执行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46900元、申请执行费1143元及申请执行费6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德学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