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学。被执行人杨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德学申请执行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46900元、申请执行费1143元及申请执行费6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德学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