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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特8号

李甜甜、张桢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1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甜甜,张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特8号申请人李甜甜,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张桢,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人李甜甜与被申请人张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甜甜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7元,由申请人李甜甜承担。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