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特8号申请人李甜甜,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张桢,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人李甜甜与被申请人张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甜甜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7元,由申请人李甜甜承担。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