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82号
原告:陈芝友,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谢作陈,男,1973年8月3日出生,系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
被告:王德楼,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吴小平,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陈芝友为与被告王德楼、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21日,依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登记在被告陈芝友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工贸路133号房产一间及登记在被告陈芝友、林彩弟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百花街76号房产一间予以查封。
原告陈芝友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陈芝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文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