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锋。被执行人陈小清。被执行人薛海英。申请执行人鲍锋与被执行人陈小清、薛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小清、薛海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6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爱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