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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587号之一

鲍锋与陈小清与薛海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锋,陈小清,薛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锋。被执行人陈小清。被执行人薛海英。申请执行人鲍锋与被执行人陈小清、薛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小清、薛海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6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爱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