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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926-1号

何金平与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邓建、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金平,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邓建,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26-1号

申请执行人:何金平,男,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毛四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四清,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邓建,男,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冯伟,男,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何金平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邓建、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邓建、冯伟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邓建、冯伟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由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返还何金平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毛四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建、冯伟在7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承担本案诉讼费17510元;由宣城市二航商贸有限公司、毛四清、邓建、冯伟承担本案执行费17975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四清有登记在宣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某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毛四清所有的登记在宣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某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