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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924号

贾少同与张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09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少同,张瑞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924号原告贾少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瑞喜,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贾少同与被告张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少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少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少同撤回对被告张瑞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少同承担。

审判员 :张妮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卢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