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申6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1,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新民,杭州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骆滨鸿,杭州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2,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再审申请人吴某1因与被申请人吴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某1以与吴某2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1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1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迎?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