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刑初1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母亲。上列二原告诉讼代理人张艳霞,营口市站前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某,系被害人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因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被害致轻伤二级。诉讼代理人刘艳杰,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系被害人张某1母亲。被告人刘庆凡,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捕前住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14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辩护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8日以营检公诉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凡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邵某某、张某1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决定合并审理,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营刑一初字第00035号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庆凡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辽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发回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林、高溟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代理人张某某、张艳霞、邵某某、刘艳杰,被告人刘庆凡及其辩护人赵长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庆凡酒后到王某某家小卖店与张某2因琐事发生争吵,回家取来一把尖刀扎张某2,但未扎到被人拉开。张某2的儿子张某1、外甥刘某1得知此事后赶到小卖店劝刘庆凡回家,在二人送其回家途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刘庆凡用尖刀朝张某1下颌、颈部,刘某1颈部猛刺,后逃离现场,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1因被他人用锐器刺击颈部造成颈内动脉部分离断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张某1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颈部、臀部损伤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邵某某、张某2等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侦破报告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刘庆凡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庆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邵某某要求被告人刘庆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3729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要求被告人刘庆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元。被告人刘庆凡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检察院指控刘庆凡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其没有杀害刘某1的主观故意,本案是一个突发案件,双方没有深刻矛盾,不能因为这点小事就动意杀人;2、被告人刘庆凡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庆凡酒后来到王某某经营的小卖店,期间因向村民张某2索要黄土之事与张某2发生争吵,后被其他村民劝止。刘庆凡遂回家取来一把尖刀返回小卖店,伺机持刀扎刺张某2,未扎到人即被在场村民拉开,并将其推到小卖店门口。此时,张某2的儿子张某1(被害人,男,时年17岁)、外甥刘某1(被害人,男,殁年36岁)闻讯赶来,得知事由后即劝解刘庆凡,并一同送其回家。途中,刘庆凡因与张某1言语不和,又持刀扎刺张某1下颌、颈部,刘某1见状上前拦阻,右颈部被刘庆凡刺伤。张某1见刘某1受伤,随即驾驶汽车欲送刘某1前往医院救治。刘庆凡再次上前扎刺张某1,此时,张某2持铁锹上前与刘庆凡厮打,刘庆凡尖刀丢落,后逃离现场。刘某1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1左手拇指长肌腱断裂,面、颈、左臀部被刀割伤;张某2右肘关节内侧被划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1因被他人用锐器刺击颈部造成颈内动脉部分离断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张某1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颈部、臀部损伤均为轻微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邵某某、张某1与被告人刘庆凡妻子牛某某经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将坐落在大石桥市刘庆凡、牛某某名下的面积为63.3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C×××××××-×××房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对被告人刘庆凡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4年2月24日晚6点多钟,我在家听对面小卖店有人吵,就和我哥刘某1一起去小卖店。进屋听说是刘庆凡和我爸张某2吵起来了,我爸对我和刘某1说:你们抄家伙给我揍刘庆凡。这时刘庆凡也进来了,我和刘某1一个叫他大伯,一个叫他大舅。我说:大爷因为什么和我爸吵起来了,然后就和刘某1一起把刘庆凡推出门外,想把他送回家。途中我问刘庆凡为什么和我爸吵,他说:你爸在村里当官怎么可牛了,走到我家东门附近时,刘庆凡突然把刀拿出来,对我说:信不信我让你断后,然后就用刀扎我,一刀扎在我下巴上,这时刘某1把我推开,告诉我,你赶快走。我看见刘庆凡扎我哥一刀,应该是扎脖子上了。我看情况不好就回家开车想去医院,刚把车开出来,刘庆凡又上来把车门打开,一刀扎在我左手上,我用脚踹他,这时我爸也拿把铁锹过来打他,才把他打跑,然后我开车带着刘某1去医院抢救,刘某1没抢救过来去世了。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晚,我去王某某家卖店打麻将,刘庆凡问我说要车土好不好使。我说山上没有抓勾机,等开工给你送一车土。他又问不好使啊,我说等开工的。他就开始骂骂唧唧的,我就跟他对骂起来了,后来被人劝开,他就走了。我们开始玩扑克,玩了二十多分钟,刘庆凡又回来和我们一起玩扑克。不长时间他的钱就输光了,他拿把刀想要扎我,这时有人喊他拿刀了。我一听就站起来,他被我俩之间的邢某某挡住了,没扎到我。刘庆凡让大伙推出去了,这时我儿子张某1和外甥刘某1进来,刘庆凡也跟着进来了。我儿子说“大爷,你看你喝点酒,本来和我爸挺好的,我把你送回家去吧”,我儿子和外甥就把他送出去了。不一会,我儿子喊我说“爸快出来,出事了”。我出屋看到我外甥抱着脑袋过来,还在流血,我意识到不好,就回家拿家伙。这时张某1把车开出来,刘某1就上车了。我儿子要开车走,刘庆凡拿着刀,把车门拉开和我儿子厮扒。我在院里找了把锹打刘庆凡,没打到,把锹把抡折了。他到院里追我,我跑出院外到卖店时,刘庆凡拿刀甩我,把我右臂肘部扎伤,他就跑了。当时刘庆凡拿的是一把杀猪刀,木把,一尺来长,单面刃尖刀,他甩完我后,我把刀捡起来了,后来交给了派出所。3、证人邵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记载证实:当天我和丈夫刘某1到舅舅张某2家串门。18时许,对面小卖店有人吵吵,刘某1和小弟张某1就去小卖店了,过了一会儿我看到我舅家的车往院外开,张某1喊“去医院”,我出去看到门口围了挺多人,听说刘某1和张某1被人用刀扎了,送医院去抢救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侦查机关组织邵某某对本案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邵某某确认该尸体系其丈夫刘某1。4、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当晚18时30分左右,我到王某某家小卖店,刚进屋,张某2生气的对我说“你家刘庆凡再跟我这样,我就砸他”,我就知道他俩应该争吵了。详细情况我也没问,就和别人打麻将,张某2和别人打扑克。不一会刘庆凡来了,也打一会扑克,不长时间就和张某2吵起来了,旁边的人把他拉到门口,当时刘庆凡手里拿没拿东西我没注意。张某2打电话找人,边打边说就你个小×样,我找人整死你。过了不久张某2儿子张某1和外甥刘某1来到小卖店,张某2让他俩打刘庆凡,这俩孩子没说别的,一个叫大爷,一个叫大舅的拉着刘庆凡就走了,张某2还在屋里大声骂。当时我走到小卖店外面了,不一会刘某1手捂着脖子回来了,边走边喊让人拿毛巾,脖子出了不少血,过了不久,张某1开车过来要拉刘某1去医院,刘庆凡上来和张某1撕扒几下,之后张某1就开车走了。刘庆凡又和张某2厮打在一起,张某2用锹把刘庆凡打倒了,刘庆凡拿刀要扎张某2,张某2跑了,刘庆凡就回家了。5、证人娄某某证言证实:我和丈夫王某某经营一家小卖店。2014年2月24日晚6时许,刘庆凡来小卖店玩扑克,我在后屋给孩子做饭。过一会我听见外屋刘庆凡大声骂人,到正屋看见刘庆凡指着张某2骂,然后被大伙推出去了。过了大概20分钟,刘庆凡又回来玩扑克,我看没事就回后屋了。等我再回正屋时,正好看见刘庆凡站起来,从后腰处掏出一把尖刀去扎张某2。当时旁边人多就挡住了,谁也没扎到。然后大伙就往外推他,把他推出小卖店。张某2的外甥和儿子与刘庆凡一起出去的,我看他们走了就回到了小卖店。过了几分钟,就听见张某2的儿子喊爸,我出去看见张某2的外甥站在小卖店门口,脖子往外流血,张某2外甥问我有没有毛巾,我取条毛巾给他,这时大伙也都出来了,看他伤的不轻,就把他送医院了。6、证人牛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点左右,我到王某某家小卖店打麻将,听说刘庆凡和张某2吵起来了,刘庆凡刚走。我们开始打麻将,还有人玩扑克,不一会,刘庆凡就来了,奔打扑克那桌去了。突然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把尖刀向张某2扎去,但没扎到。我们在场的人把他们拉开了,刘庆凡被推到屋外。这时张某2儿子张某1、外甥刘某1进屋了,对张某2说咱们回家得了。说话间,刘庆凡又回来了,他俩又劝刘庆凡说回家得了,并往外送他,刘庆凡被他们二人劝出去了。又过了不一会,张某1回来了,他没进屋,在外面喊刘某1让刘庆凡扎了,张某2就出去了。我出去看到刘某1用手捂着脖子,我赶忙回屋取纸,出来看见刘庆凡和张某2打起来了,张某1开车拉刘某1去医院了。刘庆凡拿的是一把单刃尖刀,长约30多厘米,木把的。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晚上7点左右,我到王某某家小卖店去打麻将,过了一会刘庆凡来了,在另一桌打扑克,不一会就和张某2打起来了,被大家拉开了,我就回家了。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约18时,我到卖店看打麻将,不一会,刘庆凡和张某2吵起来了,大伙给劝开,刘庆凡走了。我和张某2等人玩扑克,不长时间,刘庆凡又回来了,也和我们打扑克。玩了一会,我看见刘庆凡手里拿着把刀对着张某2,但中间有个女的挡着,没有打到,被拉开了。刘庆凡就出去了。之后,我听到外面有人喊“爸”,声音很破啦,具体喊什么我记不住了,出来后我就走了。9、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当晚7点钟左右,我到王某某家小卖店和张某2等人玩扑克,刚玩不一会,刘庆凡来了,也跟着打扑克。过了一两分钟,他从我后面突然拿把刀向坐我旁边的张某2扎去,但没扎着,被大家拉开了,并把他拉到外面去,让他回家。过了一会,张某2儿子和外甥进屋了,他们让张某2回家,说不几句话,刘庆凡又回来了。他要进屋,张某2儿子和外甥对刘庆凡说:大爷回家得了,并往外搀刘庆凡。他俩把刘庆凡送出去不一会,张某2儿子在外面喊张某2,具体内容我也没听清,张某2就从屋里出去了,我一直在屋里呆着,听说张某2儿子和外甥让刘庆凡扎了。刘庆凡拿的是一把单刃尖刀,长约30多厘米,木把。10、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当晚18时许,我到王某某家小卖店溜达,刚到不久,刘庆凡和张某2吵起来了,没来得及动手,让别人就拉开了,刘庆凡就走了。我和别人打麻将,张某2他们打扑克,玩了不一会,刘庆凡回来,要打扑克,要坐张某2边上,邢某某怕他和张某2打起来,就没让。过了一会,我听到打起来的声音,看到刘庆凡手里拿着把刀,旁边的人往外推刘庆凡。刘庆凡被推出小卖店后,张某2的儿子张某1和外甥刘某1来了,当时刘某1没进小卖店,张某1自己进来的,问怎么回事。我偷偷告诉张某1,让他离刘庆凡远点,别让刘庆凡扎了,张某1没听我劝,走出小卖店,我也跟了出去。我看张某1和刘某1搂着刘庆凡的脖子,张某1一口一个大爷的叫着,一直说小话,往张某2家方向走,我就回小卖店了。不一会,我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了,我出屋看到刘某1被扎伤出血了,捂着脖子,张某1当时回家取车要送刘某1去医院。这时刘庆凡回到小卖店,他还要扎张某2,张某2回家取把铁锹,张某2的媳妇在边上拉着,之后张某2和刘庆凡打在一起,但都没打到对方。打斗中,张某2手中的铁锹掉了,张某2往外跑,刘庆凡追了一段没追上,就把手中的刀扔向张某2,扎没扎到我没看清,之后张某2把刀捡起来,刘庆凡一看刀没了,就往家的方向走了。11、证人燕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六点钟左右,我在王某某小卖店,刘庆凡来了,他对张某2说帮他拉车土,张某2说车没有手续上不了道,刘庆凡说着说着就急了,骂张某2,后来我们把刘庆凡拉出去了。大约七点钟左右,我们在玩扑克,刘庆凡来了,也跟着打扑克,但他喝酒了,大伙都不爱跟他玩。我们刚要不玩时,刘庆凡不知道从哪拿出一把刀扎向张某2,但没扎到,我们直接把二人拉开了,并把刘庆凡拉出门外。过了不一会,张某2的儿子张某1和外甥刘某1进屋了,问张某2和谁吵吵,我们说和刘庆凡,他俩说他吵吵啥啊。这时刘庆凡进屋了,张某1向他叫声大爷,刘某1叫声大舅,我们大伙说都叫大爷了,你给你大爷送家得了。张某1和刘某1就往外送刘庆凡,他们出去不一会,我听见他俩在外面喊被扎了,我们就出去了。我看见刘某1用手捂着脖子,张某1回家取车,并把车开出门口,刘庆凡把驾驶员的位置车门拉开,拿刀捅开车的张某1,张某2上前和刘庆凡打一起,这时刘某1就上车了,张某1拉着刘某1往医院走。刘庆凡拿刀追张某2没追上,拿刀扔向张某2,伤没伤到他不清楚,张某2捡起刀,坐着一台摩托车走了。12、证人宗某某证言证实:当晚约18时,我到王某某家小卖店看打麻将,刘庆凡要张某2给他拉几车土,后来他俩因为拉土的事吵起来了,刘庆凡被大伙劝走了,我们几个打扑克。过了一会,刘庆凡回来了,也要打扑克,我看他喝酒了,就不玩了。他们玩了一会,就要黄局了,刘庆凡不知从什么地方拿的刀,朝张某2扎过去,因为中间有人,没扎到,大伙把他俩拉开了,把刘庆凡拉到卖店外面去了。这时张某1和刘某1进来问怎么回事,张某1看到刘庆凡就说大爷你怎么喝酒了,吵什么?有人说,都叫大爷了,你还吵什么,快把你送回去得了。张某1和刘某1就扶着刘庆凡朝他家那边走去,过了一会,听张某1在外喊,爸出事了,我们就出去了,我看到刘某1捂着脖说:快点的,我被扎了。这时有人给他拿毛巾捂着,张某1从家里把车开出来送刘某1去医院。刘庆凡拿刀追张某2,没追上,刘庆凡拿刀甩他,张某2把刀捡了,刘庆凡就回家了。13、证人王某1、单某某证言证实:二人于2014年2月24日晚受急救中心通知前往某镇接诊,120车刚出市内,遇到送患者的车,车上一名司机、一名患者,二人把患者抬上救护车,患者颈部有一处刀伤,瞳孔扩散,没有呼吸,后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4、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快21时,刘庆凡来到我家说喝多了不爱回家,想在我家住。我就把他让进屋里,问了几句闲话,他就睡觉了。第二天下午一点左右我回家,他还躺在被子里,我和他聊天,看到他上衣扣子掉了一个,问他怎么了,他说骑摩托车摔的。吃完晚饭后,我出去溜达,过了半小时我回来他已经走了,把穿的外衣、迷彩服裤子留在我家,穿走我一件黑色棉服上衣。15、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6日,刘庆凡骑着摩托车来我家,说和老婆吵架了,来我这住几天,我没深问,当晚他一个人在我家老房子住的,第二天中午,警察找我了解情况,我才知道刘庆凡作案了。16、警情记录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记载证实本案的侦破及被告人刘庆凡被抓获的经过。17、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证实:现场位于某镇某村第十组,在村民张某2、宋某某家住宅院东侧及南部道处。张某2家住宅院东侧院门南门垛向东5.5米村道上,可见遗留范围为4米×1.6米滴落血迹,该处血迹向南至东西道上,可见遗留多处少量滴落血迹,血迹滴落方向由北向南向。血迹南端向西至张某2家住宅南部东侧门前村道上,可见遗留多处少量滴落血迹,滴落方向由东向西向。张某2家住宅院南部东侧门前村道上,可见1.8米×1.5米范围滴落血迹。在张某2家住宅院南部东侧门前地面上遗留有一断把平板铁锹头,断端把木长13.5厘米、直径3.3厘米,断面新,在张某2家院内地面上,可见一两端呈断状木锹,长78厘米,直径3.3厘米,一端断面新。在张某2家住宅院南部东侧门前村道上血迹向西到王某某家小卖店门前间村道上可见往返式滴落血迹。王某某家小卖店门向东60厘米地面上留有滴落血迹,范围3.5米×1米。在小卖店通道北部村道上,距南部路边1.8米,遗留有一把木柄一面刃尖刀,刀长29厘米,刀刃部长17.5厘米,刀刃部宽3.3厘米,刀刃面上留有红色斑迹。现场提取血迹4处、尖刀1把、断把锹头1把、断木锹把1把。当庭出示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庆凡确认系其作案现场及作案所用凶器。18、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记载证实:刘某1尸体右下颌角前侧下颌缘下方颈上部有一斜行3.0㎝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前锐后钝,创深达肌层。解剖见右颈部皮下、肌间广泛血肿,大小15×13㎝,探查右侧颈总动脉,在甲状腺上动脉上方颈内动脉根部有一斜形0.6㎝创口,全层断裂。提取心血备检DNA。分析:根据死者颈部创口形态特征,认为是锐器刺切创,推断致伤物为具有一定长度的单面刃刺切器。鉴定意见:刘某1因被他人用锐器刺击颈部造成颈内动脉部分离断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19、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记载证实:张某1左手拇指屈拇长肌腱断裂,面、颈、左臀部刀割伤,行清创缝合肌腱吻合术。法医检查张某1面部有4.7㎝线条状瘢痕,颈部有两处1.1㎝、0.5㎝瘢痕,左拇指指腹有3.8㎝瘢痕,拇指活动受限,左臀部有1.7㎝瘢痕。鉴定意见:张某1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颈部、臀部损伤均为轻微伤。20、鉴定意见说明记载证实:张某2右肘关节内侧有一0.4㎝瘢痕,右肘关节活动正常,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1、120接诊登记表、院前急救抢救记录、急诊病志、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记载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刘某1接受120急救及张某1急诊、住院治疗11天,花销医药费4603元的事实。22、物证、扣押笔录、照片记载证实:侦查机关自张某3处扣押黑色棉服上衣一件、绿迷彩服裤子一条,自刘庆凡处扣押黑色鞋一双。当庭出示上述物证,被告人刘庆凡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穿着衣物。23、DNA鉴定书记载证实:侦查机关将张某2住宅东门外村路上血迹、张某2住宅南部东门外村路上血迹、尖刀、血棉签、王某某家小卖店北部村路上血迹、王某某家小卖店门外地面上血迹、黑色棉衣(可见红褐色可疑斑迹)、绿色迷彩裤(未见可疑斑迹)、黑色皮棉鞋(未见可疑斑迹)、刘某1血样、张某1血样、刘某某血样、张某某血样送交DNA检验。鉴定意见:(1)张某2住宅东门外村路上血迹、张某2住宅南部东门外村路上血迹、王某某家小卖店门外地面上血迹与刘某1血样在检出的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统计学计算,似然比率为1.127×1025。(2)送检的尖刀(王某某家小卖店北部村路上)、黑色棉衣上血迹与张某1血样在检出的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经统计学计算,似然比率为2.756×1026。(3)刘某1血样与刘某某血样、张某某血样在检出的20个基因座基因型符合亲子遗传规律,经统计学计算,RCP值为99.99999%。24、被告人刘庆凡供述、亲笔供词记载证实:2014年2月24日晚上18时30分左右,我喝完酒到王某某家小卖店溜达,当时屋里有打扑克的,我上去玩了几把。中间我帮朋友问张某2拉几车黄土,张某2口气唧唧歪歪的,我很不痛快。就和他争吵了几句,互相骂了对方,要动手时被边上的人拉开了。之后我就回家拿了一把剔猪肉的尖刀揣在身上,又回到小卖店。到小卖店后,我没直接把刀拿出来,而是看他们玩扑克。我看张某2在场就生气,我从座上站起来,把揣在右裤兜里的刀拿出来去扎张某2。当时现场很多人,我被他们拦住了,后来被他们推到小卖店门口。我旁边是张某2的儿子张某1和外甥刘某1,张某1问我为什么骂他爸,我说不该他事,还说“怎么地,你还要上啊”。这时张某2还在小卖店屋里叫嚣要整死我,我当时很生气,要和张某2打。张某1和刘某1拦着,我对张某1说“不管你的事,一边呆着去”。张某1说那是他爸,他不能不管,还说“我上怎么地”。我挺生气,借着酒劲就拿刀去扎张某1,这时刘某1也上来了,不知道是要拉仗还是要干什么,我照张某1扎了两下,刘某1上来拦,结果就扎到他。我听谁说“张某1出血了”,应该是刘某1说的,我就离开了。案发之后,我骑摩托车到张某3家,对他说我喝酒喝多了,不想回家,当晚我就在他家住的。第二天张某3去地里干活,我也没等他,我在张某3家换了一套衣服就离开他家。中午我打听到刘某1被我扎死了,当晚我在一个山上待了一宿,昨天傍晚我到任某某家,当晚在他家不住人的老房子住的,直到今天中午被公安抓获。我作案用的尖刀全长30㎝左右,宽3㎝多点,木把单刃的,我以前买的,案后掉在现场了。案发当天我穿的黑色棉服,迷彩服裤子,我把这套衣服扔在张某3家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凡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刘庆凡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庆凡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凶器,连续扎刺被害人张某1、刘某1颈项等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在刘某1受伤后,张某1驾车送刘某1前往医院救治时,仍继续持刀扎刺张某1,阻拦救治,可见其杀人故意明显,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刘庆凡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庆凡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庆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庆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邵某某、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按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即:将坐落在大石桥市刘庆凡、牛某某名下的面积为63.3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C×××××××-×××房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对被告人刘庆凡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三、没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卫海
审判员 周贵祥
审判员 杨薏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