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铁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海俊房地产居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茶花园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2250-2。法定代表人温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翊,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南宁岩枞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塘路3-1号1栋2单元8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536287-5。申请执行人南宁海俊房地产居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翊、南宁岩枞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并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189241.0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3月30日以黄翊名下东风雪铁龙C5(车牌号:桂A×××××)小轿车一辆,以80000元抵偿本案中所欠的债务,余下债务109241.04元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翊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雪铁龙C5小轿车一辆作价80000元,交付给温小梅抵偿房屋租金。
二、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温小梅时起转移。
三、温小梅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