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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444号

张来坤、蔺华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来坤,蔺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坤,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蔺华文,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蔺华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蓉都大道南一段333号7栋2单元13楼2号房屋(权0427150)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荣状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114执444号新都区房管局:关于张来坤申请执行蔺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执4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被执行人蔺华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蓉都大道南一段333号7栋2单元13楼2号房屋(权042715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