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梅英,女,汉族,1974年9月6日生。
上诉人王俊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俊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王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 霞
审 判 员 葛亚健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