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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819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明与被执行人徐劲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忠明,徐劲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明。被执行人徐劲松。申请执行人张忠明与被执行人徐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劲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劲松支付33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劲松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并评议,决定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金额为3300元,现被执行人徐劲松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忠明3300元。

二、终结本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劲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忠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皓常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