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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223号

(2015)华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安光进、安光远、安光孝、安光跃、安星河与被执行人莫玉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光进,安光远,安光跃,安光孝,安星河,莫玉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安光进,男,1967年7月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安光远,男,1959年1月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安光跃,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安光孝,男,1972年7月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安星河,男,1931年4月2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玉容,女,1947年5月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光进、安光远、安光孝、安光跃、安星河与被执行人莫玉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玉容应向申请执行人安光进、安光远、安光孝、安光跃、安星河支付赔款26452.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308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莫玉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莫玉容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