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4民特1号申请人刘某1,男,2007年7月1日生,彝族,住建水县。申请人刘某2,男,2003年11月6日生,彝族,住址同上。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刘会玲,系申请人之姨,1977年3月29日生,彝族,住建水县利民乡清溪村**。委托代理人白一娇,女,1981年1月27日生,彝族,大学文化,,住建水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某1、刘某2申请宣告张美芬失踪一案,因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审理终结。
审判员 吴 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云晓 百度搜索“”